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八条

2021-02-10 09:16:15 yangy 1263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到景区开会,违规办节会、庆典,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有的地方和单位热衷于造节办节,节庆泛滥成灾,动辄花费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劳民伤财,铺张浪费。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与相关法规相衔接,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行为。“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主要是指中央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出台的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中,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的风景名胜区。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一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一乐山大佛、九寨沟一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所谓“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颁布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

第二款规定的是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行为。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颁布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批准而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均应当视作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无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举办是否经批准同意,任何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之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行为均构成本违纪行为。

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吸收了2010年《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五)项“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内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