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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九条

2021-02-10 09:17:43 yangy 955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ー,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本条是关于违规兴建、装修、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违规用公款租用房屋、场所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査处的典型案例看,个别地方修建豪华气派的办公大楼,铺张浪费,甚至占地上百亩、耗资几个亿,富丽堂皇,吃喝玩乐一应俱全。这种大建楼堂馆所的行为不但浪费公共资财,也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反对。

(一)项规定的是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行为。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主要是指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主要是指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超标准”,主要是指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规定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配备”,既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行为。

(三)项规定的是违反规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行为。“用公款包租”,主要是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私人会所或是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无论是否使用,该房间或者场所的使用权都归某特定人。“占用”,一般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私人会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的行为。“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堆放杂物等。

如果以单位名义或者以集体会议研究的方式决定、批准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党员的党纪责任。这里的“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的决定人、批准人和使用人。直接责任者既包括决定者、批准者,也包括使用上述办公用房、客房或者其他场所的人。“领导责任者”,主要是指对上述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违纪行为涉及公款浪费的金额、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吸收了2010年《廉政准则》第六条第(ニ)项“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第(三)项“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内容;此次修订作了文字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