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七条

2021-02-09 08:56:24 yangy 1762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准购买和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等等。“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船、火车、飞机等。对于违反规定豪华装修船只,乘坐火车、飞机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相关内容单列为一条,同时吸收了2010年《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内容;此次修订将“公务用车”修改为“公务交通工具”。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