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

2021-03-18 14:48:27 yangy 3327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

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主要是指本章其他条文未涉及,而又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本条是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与党员应当遵守的生活纪律要求相比,或者与现实发生的党员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道德规范的行为相比,只是情节较为严重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一小部分行为。对于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靠社会舆论、教育感化等道德自身的力量来纠正和调整,只有一部分列入党纪、法律的范围来进行纠正和调整。本着纪法分开的原则,对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本章未予列入。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