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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2021-03-18 14:50:08 yangy 3755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和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修订后的《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18年10月1日。也就是说,对于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违纪行为,都应当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参考2015年《条例》做法,将《条例》施行日期从发布之日起向后推迟一段时间,定为2018年10月1日,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留出一段学习、宣传、教育的时间。

所谓《条例》的溯及力,是指《条例》颁布生效后对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纪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条例》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对此《条例》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或政策,不适用《条例》。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而不适用《条例》;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而不适用《条例》,但是如果《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条例》规定处理。“尚未结案的案件”,主要是指在《条例》生效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既包括在《条例》生效前已立案但在《条例》生效后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在《条例》生效后立案,但涉及的违纪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的案件。“处理较轻的”主要是从对同种违纪行为的处分档次上来比较,先比较最高处分档次,适用最高处分档次较轻的规定;若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再比较最低处分档次,适用最低处分档次较轻的规定。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此条作了文字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