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七条

2020-11-05 07:58:25 yangy 1693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行为和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以及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非正常聚众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党章总纲规定,全党同志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规定的落实。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以及“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对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子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反对党的“三个基本”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无论是组织还是参加,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都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采取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的,达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后果,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参加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并在该场合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论的,则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是关于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者的处分规定。与第一款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不同,第二款规定对此类行为视情节轻重给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三款规定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反对党的“三个基本”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目的,而是属于思想认识错误和觉悟水平低的问题,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子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打击极少数。

第四款规定对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该条内容;2015年《条例》修订时,增加了对“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和“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行为处分的规定;此次修订,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五个基本”简化整合为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三个基本”。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