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八条

2020-11-06 10:55:09 yangy 1898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有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的斗争。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与一般成员的界限。“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虽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但在组织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了中坚、骨干作用的人。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时实现法分开,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