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

2020-06-23 10:23:39 yangy 2789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 改组;

(二) 解散。

本条是关于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规定。

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不仅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作出规定,也对党组织有轻微违纪问题的,明确处理方式,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与《问责条例》有效衔接,督促各级党组织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对党组织的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对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还对改组和解散后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此次修订增加“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的规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