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条

2020-06-23 10:24:53 yangy 1277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本条是关于警告和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的具体规定。

本条对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一定时限内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处分影响期,是教育受处分党员、维护党纪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关于“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关于“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主要是指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具备在党内提升职务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各级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推荐受处分人担任上述有关职务。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需要,体现不同处分种类影响期的差别,提升纪律处分运用综合效果,将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由一年调整为一年半,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保持不变;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