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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五条

2021-02-03 08:48:37 yangy 2402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等方面谋利行为,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等提供帮助谋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解决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出让、房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腐败问题,不断增强震慑遏制作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落实上述规定和要求,结合典型案例,作出本条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出面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场所、设备、营业执照、资金、资源、货源、销路、广告、税收、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与他人共同进行非法经营;有的把自己掌管的国家财物,变相转让给其亲属倒卖,牟取暴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帮助家人获取特许经营权,违规经商办企业;有的利用职权为其子女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有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这些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款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巡视巡察发现,有的领导干部“一家两制”、利益输送出现新的表现形式,手段隐蔽。一些银行为了提高业绩,争相招收干部亲属,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到银行工作,借助这些“资源户”的关系,拉到尽可能多的存款。为使亲属获取高额奖励,有的领导干部便将管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资金存储到亲属所在的银行,借此实现利益输送。因此,有必要对类似行为作出明确处分规定。

本条是此次修订增加的条文。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