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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六条

2021-02-03 08:49:26 yangy 1296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因此,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有必要对其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作出限制。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8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体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以及2017年《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在内。“离职”,既包括调离,也包括辞职。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从业或者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据《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公务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在有关禁止范围内从业或者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离职或者退体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吸收至本条;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