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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

2021-03-17 08:28:07 yangy 5042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本条是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关于第一款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二是不正当的性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发生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三是造成不良影响。所谓“不正当性关系”,包括双方均有配偶或者一方有配偶而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或者通过诱骗或者其他手段,与一名或多名对象发生性关系等情况。之所以强调基于自愿并且不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主要是将此行为与强奸、嫖娼行为和钱色交易等行为相区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虽然也有送一些钱物给对方的情况,但钱物不是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前提条件。

第二款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利用职权”主要是指与对方有直接或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等关系,能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对对方产生影响。“教养关系”,主要是指教育与养育关系比如师生关系、师徒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从属关系”,一般是指上下级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其他相类似关系”,主要是指与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在性质上相类似的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利用特定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伦理道德,属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中情节较重的情形。因此,对此类行为“从重处分”。

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与《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益交换。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存在利益交换,往往是通过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或对方的亲友谋取一定的地位、职位或者是给付金钱、物质上的利益。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一般不以利益交换为条件。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基于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删除了“破坏军婚”“重婚”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作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第二款作了文字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