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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一条

2021-03-08 16:31:10 yangy 93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变更出国(境)路线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是针对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有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本条追究的是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比如提出建议的人员、作出决策的团(组)主要负责人和作出决定的其他人员等。“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是相对于“长期出国(境)人员”而言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出国(境)人员”,主要是指因公连续在国外、境外工作、学习一年以上的人员。“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主要是指因公临时派往国外、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其延长期限或者变更路线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个人购买物品,或者拜亲访友、办理私事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删去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体现了对此类行为的从严要求;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