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条

2021-03-08 16:29:58 yangy 650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行为是党员采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和手段谋求个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出境的行为。本条针对的是“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费出国或者由其他人出资出国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2)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3)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4)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5)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等等。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和此次修订对本条均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