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

2021-03-08 16:28:37 yangy 1859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能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将真正合格的人才选拔上来,或者保证受教育培训者真正成绩合格,是关系国家未来和事业兴衰的大事。组织、参加考试、录取工作的人员及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其中的党员,还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本条规定的行为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组织考试、录取工作的党员,包括出题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负责录取的人员等;另一类是参与应试人员中的党员。所谓“泄露试题”,主要是指将考试的试题向考生或考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人泄露,从而造成试题泄密。“考场舞弊”,一是指监考人员在考场上向考生告知答案,允许考生抄答案或者考生之间互相抄答案,或者为其提供掩护等行为;二是指参与考试的考生抄答案或者考生之间互相抄答案等行为。“涂改考卷”,主要是指将考生的正确答案涂改为错误答案或者将考生的错误答案涂改为正确答案或者涂改分数等行为。“违规录取”,主要是指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使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录取等。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范围非常广,既包括违反国家、地方有关考试、录取工作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学校、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本条所称“考试、录取工作”,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录取工作,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也包括各类学校所举办的各种国民教育的考试,如学校招收新生的考试、校内各种考试、专项选拔考试等,还包括企业等单位组织的招聘选拔考试、在职干部和职工的业务考试,等等。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