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

2021-02-26 10:24:08 yangy 659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遇到危险能救不救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其中第(八)项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第六条入党誓词规定了“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内容。本条规定是上述义务和要求的纪律保障。

违反本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适用于党员,也适用于党组织。如果党员具有特定身份、特定职责、特定义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构成失职、渎职,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具备确实存在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必须属于能救而不救的情况。如何确定党员是否具备施救或者提供帮助的能力和条件,要结合当时所处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