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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

2021-02-23 08:54:54 yangy 1126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教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准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本条吸收上述规定,并结合扶贫脱贫领域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理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但是,在相关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从事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等事项分配的党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侵害群众利益;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使不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了相关的待遇,应该享受的人员享受不到或者比规定的标准享受得低,明显不公平、不公正。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也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如果借机对群众吃拿卡要,则同时违反了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当合并处理,其中有在扶贫领域借机对群众吃拿卡要的,还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如果存在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形,涉嫌受贿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增加“扶贫脱贫”,二是调整处分档次,将“情节严重”对应的处分由“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提高至“开除党籍”,增加“情节较重”处分档次,对应原来“情节严重”的处分幅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