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四条

2021-02-08 14:56:06 yangy 1432

第一百零四条  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规定自定薪酬和违规发放财物行为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一定遏制,但问题仍较为突出,比如,通过巧立名目发钱物,以值班费、工作表彰为名发放普惠性质的补助或奖励,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通过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要针对诸如此类的变异问题,不断减存量,遏增量。

本条规定的违规自定薪酬的主体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吸收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六)项“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内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