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二条

2021-02-08 14:53:26 yangy 1638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规占用公物、占用公物营利、将公物借给他人营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如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归个人使用”,包括供自己使用和供家人或者朋友等个人使用。“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要区分本条行为与第一百零一条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界限。侵占公私财物行为是以占有为目的,而本行为只是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公物的所有权并未改变。如果行为人占用公物不退还,包括按规定应当退还而不退还,经公家催要而不退还的,或者使用价值已尽或者将尽而无法退还的,那么性质就变成侵占,应当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处理。

与第一款规定相比,第二款规定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和第三款规定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行为,违纪性质更为严重。因此,只要有该行为即给予处分且处分档次最高至“开除党籍”。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吸收到本条;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