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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八条

2021-02-03 08:50:17 yangy 725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贵任者和领导贵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超越了职责范围,影响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削弱党和国家机关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领导和管理,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有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