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三条

2020-12-30 08:24:23 yangy 602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擅自脱离组织”,主要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独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本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和“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本条没有情节要求,只要有相应行为即给予党纪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和此次修订对本条均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