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一条

2020-12-25 16:45:27 yangy 927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况,这既是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也为个别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外逃国(境)外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4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在辞去现职或者办理离(退)体手续,并经过规定的年限后,方可提出申请移居国(境)外。违反有关规定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