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三条

2020-11-30 09:05:02 yangy 8495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纂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着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以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组织,对组织忠诚老实。在党组织面前,党员、干部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党员、干部应该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分为四项,第(一)项规定的是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主要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应当报告的事项都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对党忠诚老实,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等的,党组织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函询;二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此项重在强调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行为。对于为逃避惩处而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可以适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是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此项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干部“游必有方”的要求,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不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的情形。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是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如实填报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信息。

第二款规定的是篡改、伪造档案资料的行为。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党组织都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要区分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与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界限。前者重在强调“不如实填报的”是原始的、首次登记填报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重在强调“篡改、伪造”的是现有的、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

第三款规定的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良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量纪,酌情给于党纪处分。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将第一款第(一)项中“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修改为“隐瞒不报”,将原《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移至此条。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