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一条

2020-11-27 09:49:27 yangy 1156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关于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内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章第十条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内生话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要求,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本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追究纪律责任。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