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六条

2020-11-19 09:40:16 yangy 969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涉外活动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管在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党员,在涉外活动中都应该注意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绝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否则就要受到严肃的惩处。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言行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该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原条文中的“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修改为“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言行比行为范围更宽,既包括行为,也包括言论;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