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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五条

2020-11-16 14:30:05 yangy 1028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及帮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有申请政治避难、外逃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是指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是指党员违纪之后,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在国内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言论的,可以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款规定的是对故意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谓“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上述行为人提供有助于其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得以实现的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资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偷渡、为其提供信息、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时,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原条文第一款中“违法”的表述,将“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修改为“违纪后逃住国(境)外”,将第二款中的言论细化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使之更加明确具体;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