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三条

2020-08-31 08:17:58 yangy 745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问题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但不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唯一法规,其他党内法规也有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为解决基本法规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问题,本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即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不得与《条例》相抵触。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和此次修订对本条均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