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九条

2020-08-25 14:27:13 yangy 784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规定。

经济损失是定性量纪的重要情节之一。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是多种违纪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间接经济损失是量纪时考虑的情节,一般不影响违纪的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是立案审查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时间应以立案的时间为准。立案后违纪党员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有关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理的情节。

《条例》分则部分条款规定了“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要件。执纪时要注意把握损失数额与危害后果的关系。一般而言,损失数额的多少、影响的严重程度与危害后果的大小通常是一致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不能完全按照损失数额来认定危害后果。比如,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不同地区,损失数额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就可能不同,甚至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判断损失是否重大时要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和认定。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仅对语序进行了调整;此次修订将“财产损毁”修改为“财产损失”,以使相关表述更加周延。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