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

2020-08-17 09:49:23 yangy 713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本条是关于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如何处理的规定。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一般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是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适用此条款,需查明党员的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证据和事实,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有关违纪行为,且属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

二是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比如,对于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违纪性质、情节和结果尚未达到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程度的,如果下落不明满六个月,可以根据党章第九条关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对其除名。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和此次修订对本条均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