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

2020-08-17 09:46:46 yangy 1758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本条是关于预备党员违纪处理的规定。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根据党的纪律追究其责任。但是,考虑到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宜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理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故本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党章第七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备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