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2020-08-14 13:54:13 yangy 7687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本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本条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如何处理的内容。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党组织无需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因此,本款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为落实纪法贯通要求,本款规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党组织应当对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核实后,才能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款规定的是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本款同样强调党组织必须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核实。

第四款规定的是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党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的,应当依程序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程序予以纠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決、裁定、决定等作出相应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增加规定了第四款内容;此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将第二款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政务处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