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2020-08-12 17:35:30 yangy 2260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本条是关于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后中止其党员权利的规定。

中止党员权利,主要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监察机关依法留置、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权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须履行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为前提,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及时中止其党员权利;二是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则党组织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其中,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即可。

2015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此次修订,增加了中止被依法留置党员权利的内容,并将监察机关处理结果增加为恢复党员权利的依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