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

2020-08-12 17:33:14 yangy 5194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具体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适用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情形。认定涉嫌犯罪,应当依据《刑法》及其修正案、有关决议、决定,法律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的司法解释等,同时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可能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可能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等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违纪党员在移送司法前,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而移送司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处分人认为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

2015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此次修订,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衔接,将原《条例)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定的行为涉嫌犯罪”修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