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二十六条

2020-07-27 08:19:06 jiaj 1749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集体违纪处理的规定。

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如果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则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能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集体故意违纪的,领导机构中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应按共同违纪处理。对集体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在处理集体违纪案件时,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