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

2020-07-10 08:20:05 yangy 1192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本条是关于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

在保持纪律严肃性的基础上,针对现实中的复杂情况作出本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给予违纪党员减轻处分的,仅可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但根据本条规定,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可以对违纪党员减轻两个及以上档次给予处分。

本条规定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条文中的“量纪幅度”修改为“处分幅度”;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