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

2020-07-07 15:23:08 yangy 4673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本条规定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更是教育、帮助和挽救。

本条共分六项。第(一)项规定的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情形。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这里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间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项规定的是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情形。“组织核实”,主要是指在立案审查前,党组织对反映的问题线索采取的调查、核对、确认等工作,既包括初步核实工作,也包括巡视巡察、谈话函询中的抽查核实等工作。“立案审查”,主要是指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审查。本项规定重在强调“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中参与实施的行为。

(三)项规定的是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情形。这里的“同案人”,主要是指与被审査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其他人”,主要是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要是指被检举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中的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行为依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纪律处理。“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问题”,通常是指被检举的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追究。

(四)项规定的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主动挽回损失”,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的行为。“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要是指违纪党员或党组织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项规定的是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情形。这里强调的是主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包括退还违纪所得的情形。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部分修改,主要有:一是将2003年《条例》第(二)项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修改为“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二是将第(三)项“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修改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以体现宽严相济的执纪政策;三是将第(四)项“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改为“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等。此次修订,主要是将2015年《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移至本条第(二)项,并作了部分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