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八条
2020-06-17 14:03:54
yan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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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本条是关于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根据党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和此次修订对本条均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