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七条

2021-01-13 14:35:31 yangy 1993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条是关于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党员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规定本条主要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从严要求。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明白白地表示同意,但是暗示已经许可的行为。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干部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但未予纠正的行为。这也属于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五)项“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内容吸收到本条中并增加了第二款;此次修订、将第一款纵容、默许的对象由“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扩大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将第二款的主体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扩大到“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