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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六条

2021-01-07 15:30:53 yangy 1335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权权交易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党员干部应当公正用权、廉洁用权,决不能以权谋私。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防止党员干部相互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本条重点强调权力交易,即相互利用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表现为: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或者对方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方又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党员干部本人或者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了利益,形成利益交换。

本条强调双方均为故意,达成某种共识或者默契。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党员干部本人认识到并希望或者放任进行利益交换,为对方谋利后一般期待或者需求被谋利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对方与党员本人达成共识或者默契,同意为党员干部谋利;第二种情形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理由进行利益交换,要求对方为自己及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双方互相谋利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各自权力的行使,达成一种利益交换。即使这种利益交换还没有完全发生,但只要是党员干部相互之间达成了共识和默契,也可依据本条处理。

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五条第(六)项“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吸收到本条中,并作了部分修改将“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扩大到“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