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五十三条

2020-10-13 08:57:22 yangy 798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的落实。

本条所指“重大政策问题”属于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部门或者地方的党组织未经中央批准或者授权,不得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无论相关决定和主张是否与党中央一致,只要是未经党中央批准或者授权而擅自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即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需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对外发表主张”指的是对党外。这里的党员一般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究责任。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作了文字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