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八条

2020-09-17 14:27:42 yangy 1622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三条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本身就是分裂党的活动。1980年印发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和颠覆党的犯罪行为。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秘密集团分裂党的活动以及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分裂党的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行为。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就明确禁止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强调各级党的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林彪、“四人帮”煽动派性,组织秘密集团,阴谋篡党夺权的反革命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强调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组织。处理时注意区分组织者与参加者,对组织者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参加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