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七条

2020-09-15 14:10:59 yangy 1452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带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以及私自携带、寄递有上述内容资料入出境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制作、贩卖和传播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行为,不论是否有牟利的的,都属于该违纪行为。

第二款规定的是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入出境行为。本行为既包括入境,也包括出境。“私自携带”,既包括隐秘实施的,也包括明目张胆实施的,既包括随身携带,也包括托运入出境,还包括唆使他人或者组织多人携带的。“情节较重”,给予党纪处分,如果“情节较轻”,党组织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增加了对“制作、贩卖、传播相关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和“携帯相关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出境”行为的处分规定,将“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修改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将“携带”修改为“私自携带、寄递”;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