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

2020-08-21 08:21:37 yangy 2505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本条是关于违纪党员死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对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如何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适用于生前有严重违纪行为,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对其上述问题经调査属实,应当根据其违纪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严肃党的纪律,不能因其已经死亡而不作出处理。有关党组织要对其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审理,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审批。同时,对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二是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反纪律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适用于党员生前有违纪行为,根据其违纪事实和《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情况。对于已经死亡的违纪党员,给予其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党纪处分已无实际意义,但对于其所犯的错误,要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对其违纪所得,也应当予以追缴。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此次修订,将“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修改为“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