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十五条

2020-07-03 14:33:07 yangy 1247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本条是关于受到改组的党组织,其领导机构成员的处理规定。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二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

根据党章和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相关工作规定,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或者由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直接决定立案;对违纪党组织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改组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正式宣布执行。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此次修订将“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删除,以与《条例》第九条相衔接。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