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第二十九条

2021-11-16 11:30:50 qsy 200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函询程序要求的规定。

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函询书抄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并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被反映人的说明材料签署意见,能够督促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起到审核把关、监督提醒作用;函询书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是因为根据派驻机构的职责,函询对象一般也是派驻监督的对象,这样规定有利于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派驻监督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相比,《规则》关于函询书的抄送范围增加了“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被反映人收到函询书后,应当本着对党组织忠诚老实的义务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如实写出说明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主动检讨、悔错改错。如果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如果被反映对象是党组织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该党组织的相关人员作为被谈话人或被函询人,具体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以及其他需要谈话或函询的人员。谈话函询要求按照《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