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第二十六条

2021-10-14 09:50:22 qsy 188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函询总体要求的规定。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切实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从更高的政治站位和政治要求来认识和开展谈话函询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并就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也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规定纪检机关“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本条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是谈话函询的责任主体,这一方面体现了加强党的领导,另一方面也是突出党委在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监督方面的主体责任。作为问题线索的4类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本质上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能够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对于落实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