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第二十二条

2021-08-31 10:16:13 qsy 121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关重点对象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的规定。

监督执纪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要重程序、讲规矩,重要事项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其中一项就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是查办腐败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也是增强监督执纪的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强化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要求的重要举措。

本条规定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提出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人员范围,即“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既贯彻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又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重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