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七条

2021-03-17 08:47:57 yangy 2677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章还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党员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准对社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特别是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因此,有必要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约束,维护党的形象。

“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相对于特定的私人场所而言的社会场所,其功能是满足社会公众工作、学习、交易、通行、文化娱乐等需要或者社会需求。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

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可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造成不良影响,则应依据本条进行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增加的条款;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