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四条

2021-03-11 08:31:17 yangy 2015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共产党员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和享乐主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实践成果,有必要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制度化。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正如广大群众批评的“土豪气”。“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业余生活中不履行党章要求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热衷于庸俗、低级趣味、不良嗜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提高消费层次,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崇尚奢靡生活,追求低级趣味,贪图享乐,就会严重损害共产党员的形象,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