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

2021-03-11 08:29:51 yangy 6193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党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不可能列举所有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多年来,党中央和党的工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主要包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等。这些制度、规定中的纪律要求,如果违反了,也属于违纪行为也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此外,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还会对党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制定新的规范。因此,需要一个兜底条文,来处理本章各条尚未涉及的,而又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这一规定使《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更加严密,从根本上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对于及时处理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加的条文;此次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